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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2021-04-12宋徐昕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8期
关键词:经营者

宋徐昕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9)

2021年4月10日,阿里巴巴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由于“二选一”行为遭受了182亿的罚款,引起社会关注,舆论一片哗然。182亿是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罚款数额的巅峰,昭示着在如今的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中,国家对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审慎监管和严格执法力度。该举措得到了人民的肯定,但是“二选一”规制并不简单,并不是如同舆论和部分学者所表示的那般容易。“二选一”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要件而被法律所规制①。在限定交易司法实践中,在相关市场的认定、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排斥竞争的效果程度以及正当理由抗辩等问题上依旧需要复杂的分析和充分的论证才能得到一个真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解决路径。

本文将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所作出的182亿行政处罚决定书②作为一个典型,试图从反垄断法学的视角来审视其“二选一”行为中的不法性,并还原该决定书的法律推理过程。

1 相关市场的认定

无论何种竞争行为,都是在一定市场范围内进行的,通过明晰相关市场的范围才可以确定该竞争行为是否对竞争的市场范围造成了排除竞争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规制垄断行为的起点便是相关市场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对相关市场认定的原则,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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