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
2021-04-12李勤亮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4期
李勤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42)
在2017年修法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该做法回应了学者的声音。但在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中,未做出相应调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出现许多棘手的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表述的这一变化导致对“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认定标准把握和法定要件审查不一致,从而直接影响了此类利益的保护范围和裁判尺度,最终导致裁判结果不统一。在对“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进行认定时,应遵循立法本意,结合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并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对“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做出正确认定。
1 “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要想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前提是能够发挥其商品来源识别功能,而这一点类似于未注册商标。此种商业外观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法定权利相比,具有情境性、可变性、灵活性等特定,它属于一种利益而非权利。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提供的是一种补充保护。
1.1 本质探究
从表面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保护,是对该特定包装装潢的文字、图形等要素或者其组合的保护,但从本质上看是保护包装装潢与特定商家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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