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自治规则的效力探究
2021-04-12廖芳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7期
廖 芳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呈现出用户基数大、平台监管功能有限等特点,因此,在平台运营过程中,极易发生规避法律、扰乱平台秩序、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平台为了保障其正常运作、对平台内用户进行有效管理以及维护平台与平台内用户的合法权益,从而制定了一系列平台自治规则。但是,平台自治规则通常是由平台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且会涉及对平台内用户施以处罚措施的内容,因此,平台自治规则的效力往往容易招致平台内用户的质疑。
在“陈某与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①中,被告阿里妈妈是一个提供网络付费推广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其制定的平台自治规则中,约定了“阿里妈妈过滤系统涉及阿里妈妈核心商业秘密,阿里妈妈无须向推广者披露具体异常数据。人工认定涉嫌违规的,阿里妈妈可视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而独立决定是否披露具体认定依据”的条款。原告陈某为该平台用户,其通过在平台内注册“淘宝客”账号,为线上卖家提供商品推广服务。在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在推广过程中出现了流量异常现象,因此冻结了原告的“淘宝客”账户,并依据上述“处罚可以不披露依据”条款,拒绝向原告出示判断流量异常的证据。
对此,原告认为,该“处罚可以不披露依据”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免除了被告的举证责任且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排除了原告的知情权与胜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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