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用艺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之完善
2021-04-12李继敏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7期
李继敏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 666000)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美感的追求也不断提升,外观更具美感的产品更易受到青睐。于是,越来越多的设计者将艺术设计与产品的实用功能相结合,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实用艺术作品应运而生。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特征具有独创性,使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目前实用艺术作品被复制、抄袭的现象越来越多,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该如何进行保护的规定尚待完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文章[2]。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著作权侵权问题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关键问题。但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殊性使其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时较其他作品更复杂,法律也未明确其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导致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人意。因此,明确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对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十分必要。
1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1.1 实用艺术作品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①中规定的一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对其概念并没有做出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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