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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

2021-04-12崔雨宸温宇晨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7期
关键词:用户企业

崔雨宸 温宇晨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222)

1 引言

针对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方案,明晰数据从业者之间的竞争边界就显得尤为急迫,最直接的办法是通过法律确认数据权属、建立数据产权制度[1],但数据权利的立法空白直接导致了分配数据权属的方式争议不断[2],因此要对企业数据权益的概念进行分析。

2 企业数据权益厘定

目前学界对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尚无统一观点。林华(2014)认为,企业数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更接近数据库或者说是汇编作品,二者均属于无形财产,因此应定性为智力成果,适用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1];基于劳动论,姬蕾蕾(2019)认为,企业对以提供服务为对价换取的数据享有正当的权利,因此主张采用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2];而对此,龙卫球(2017)提倡,企业数据权益与其他现有的权益不同,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财产权来定性和保护[3]。笔者认为,企业数据权益是由不同的权益集合发展而成的权利束,为了厘清企业数据权益,需讨论数据权益的内涵及集合性权利理论。

2.1 企业数据权益的内涵

企业数据由财务数据、运营数据以及人力资源数据等反映企业基本状况的固有数据,经用户授权获取的个人数据及脱敏、加工后形成的商业数据三部分构成。企业数据权益是指企业作为数据主体对其所掌握的数据资源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据此,企业数据权益应当包含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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