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际合作的三种主要机制模式及代表案例分析
2021-04-12黄之奇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7期
关键词:机制
黄之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410)
府际合作是目前针对碎片化行政管理格局的一种新突破。原先的碎片化行政管理是依据行政区划将地区事务进行分割,由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独立管理,当地行政部门属于当地政府的组成部分,一般受当地政府或(和)上级部门领导管理。在一般情况下,这一模式足以应对行政区域的各种行政事务。但是,在越发强调国家治理水平现代化的今天,这一模式也暴露出其短板:它无法对跨行政区域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尤其是在环境领域,碎片式管理往往无法将环境问题扼杀在源头。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府际合作便成为各地政府应对跨行政区域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府际合作”仅仅是一种现象描述和学理指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用语[1]。
府际合作作为一种新兴合作模式,不同学者对它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归纳。如有的学者认为可大致分为“科层制”“市场机制”“地方政府协作机制”与“公众参与机制”四种机制[2];有的学者认为可分为“合作模式”“网络模式”“互动模式”“控制模式”等[3]。笔者认为,以上梳理均有可取之处,但是在我国的府际合作实践中主要出现了三种制度形态:科层机制、契约机制、网络机制。
1 我国主要的府际合作机制
1.1 科层机制
科层机制作用方式来源于科层组织理论,其组织活动本身是由一些较为固定和权威的或具体的规则体系来控制的。科层机制主要是采取一种官僚思维来发挥作用,组织成员知晓其“游戏规则”,接受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并且清楚在达成某个目的之后成员均会得到一定的报酬奖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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