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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困境及路径创新

2021-04-12尹晓静李雪飞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7期
关键词:主体基层建设

尹晓静 李雪飞

(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在我国乡村现代化过程中,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如何整合多元主体,达到治理的效果最优化,是乡村建设的关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新理念。“乡村治理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1]。”

1 乡村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的必要性

1.1 乡村治理共同体内涵

治理共同体是指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基于一定的利益和需求,在特定的社会区域内,以规范和情感为依据依托,通过协商和合作方式组成的联合体。乡村治理共同体即基层政府、“村两委”、村民、社会组织、乡村精英等基于相似的价值认同、目标追求等,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2],共同管理乡村公共事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为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理念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乡村是社会最基本单元,要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关键在乡村[3]。乡村治理共同体可分解为“治理”“利益”“共同体”,“治理”即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多元化,共同承担责任;“共同体”即各治理主体命运与共、相互依存;而“利益”则是多元主体相互连接的桥梁,是其共同行动的根本动力。在乡村建设中,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关系,在相互合作中,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共享治理成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乡村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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