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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审判制度视域下的互联网法院

2021-04-12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5期

刘 畅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35)

1 背景探析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 亿,较2018年年底增长7 508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4.5 %,较2018年年底提升4.9 %[1]。巨大的用户体量和较广的普及范围,使我国以互联网为媒介开展社会建设成为了可能。在司法体系领域,一种“互联网+法院”的模式应运而生。

2017年8月18日,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在此后的几年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也相继成立,三所互联网法院在中国整个法院系统中走在了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前列,也为中国司法提供了审判模式的新图景。依托互联网的技术支持,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在线上完成①。同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集中在与互联网相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践中,这些案件绝大多数为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作为一种新兴的法院模式,在运作的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现行民事审判制度时产生一定的碰撞,通过对这些碰撞的审视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互联网法院的现状与未来,亦便于由点及面地为宏观法院系统和审判制度提供一些改革和发展的思路。

2 多角度审视

2.1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选择分野

合议制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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