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转变
2021-04-10邓婷婷屈丹
邓婷婷,屈丹
论国家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转变
邓婷婷,屈丹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晚近以来,各国通过签订国际投资协定(IIAs)创设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律化。在传统ISDS机制中,国家与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且投资者独占启动国际投资仲裁的权利,而国家只能被动地参与仲裁。随着ISDS案件数量的激增,该机制限制国家规制权的趋势也日益显现。为此,一些国家开始通过签订新的IIAs,对ISDS机制进行改革。从近期的条约实践中可以看出,ISDS机制中的国家角色正在逐渐发生变化。通过缔约国任命裁判者、缔约国联合发布条约解释以及赋予被告国反请求权等措施,国家主动发挥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国家在ISDS机制中作用增强带来的影响是多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与全球治理理念相契合,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私人权利遭受侵害。中国作为国际投资身份混同大国,在参与ISDS机制改革时应当注重投资者的保护与国家规制权的平衡。
国际投资协定;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国家规制权;可持续发展;全球治理
为加强对海外投资者的保护,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通过签订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IIA)①建立起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将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以下简称“投资争端”)提交中立的国际仲裁,以达到非政治化解决争端的目的。与传统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相比,ISDS机制的建立改变了国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中的角色,国家不再掌握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动权,而只能被动地参与国际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