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管引入监理机制的探索实践*
2021-04-09陆爽君
广州化工 2021年4期
陆爽君,许 伟,江 宁,魏 蓝
(1 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 苏州 215007;2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江苏 苏州 215028)
随着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责任逐步得到了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作为各地重点关注地块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1-3],保障其真实有效对地块的安全利用至关重要。我国调查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业机构技术力量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秩序混乱,跟风从业、异常低价等问题[4],调查工作的真实性和规范性难以保证,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以下简称“园区”)在组织实施区内所有出让(含划拨)地块和回购工业企业地块调查事项时,尝试引入调查监理机制,以资料核查和现场旁站为主要工作方法,以监理报告为主要成果提交方式,对调查过程真实性和规范性等开展全过程监督评估。实施两年以来,对规范调查机构调查过程取得了积极效果。本文针对开展调查监理工作期间形成的认知进行了总结归纳,阐述引入监理机制的理由,探讨该项工作各阶段技术要点以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供各地监管调查工作参考。
1 引入监理机制的原因
1.1 保障调查过程真实性和规范性
各地对调查工作的监管普遍采取组织报告评审会等事后监管措施,侧重于对调查工作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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