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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模糊治理的解释与展开

2021-04-09杜辉吕伟

中国环境管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规范机制生物

杜辉,吕伟,2*

(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2.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 400044)

1 问题的提出

在生态文明法治演化进程中,“生态系统”往往与“资源环境”相提并论,但理论界过往的研究重心大多聚焦于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而很少专门系统地讨论“生物安全”“自然保育”“物种保护”等这类更具整体性的议题。近年来,理论界和决策者对空间治理、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整体系统观、生物安全法等问题的理论跟进和制度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补全了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尤其是我国《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建设和全方位维护从相对休眠的状态激活,并将其置于国家总体安全观之中,发挥联结资源安全、社会安全的节点功能[1],提示我们必须将生态环境置于更加广阔的维度上予以考量,也即不仅考虑自然环境作为要素和环境的重要价值,更要关注生态系统的独立性、完整性价值。这部分法律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生物技术开发应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外来物种入侵防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个方面,围绕遗传多样性保护与物种多样性保护,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准则突出强调了“安全保障”之于生态系统保护的基础性价值。基于此种安全观的塑造以及法规范体系的设计,生态系统的规范保护力度大大加强,我国生态法治也得此迈向了以整体性、安全性和空间性为特征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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