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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古质今妍”说摭论

2021-04-09

国画家 2021年1期
关键词:书法

一、“质”与“妍”的审美内涵

“质”作为一种审美风格,在中国美学史上出现的时间极早。早在先秦时期,孔子就用“质”来形容人所具有的一种朴素的道德品格。《论语·雍也》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至晚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质”已经作为古代审美意象而被应用于绘画领域。“质”所具有的时代属性进一步被强化,它不再单独出现,而是以“古质”的面貌活跃于中国文化各个领域。

相较于“质”,“文”的应用更为复杂。在先秦的文化语境中,“文”的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文”是指纹理、色彩等,即日常实用对象上的形式美装饰,是审美论;广义的“文”则是指“人文”,包括了从音乐、舞蹈、文学到各种政治礼仪制度等的一切文化创造,是文化论。在中国古代书论中,“文”常被表示为“工”“工巧”“媚”“妍”等。对于“妍”,《说文》解释为“技也”。也就是说,“妍”专指技巧。在书法领域,技巧的强化无疑使书法具备更为明显的修饰意味。可以说,时代愈后,“妍”的审美特征愈突出,这就赋予了“妍”以“今”之时代属性。这与“朴实无华”的“质”正好相对立。因此,古人习惯于用“今妍”来对应“古质”。

魏晋书坛一直存有关于钟繇、张芝、王羲之和王献之“四贤”书法作品优劣的争论。表面上看是关于四个书法家书法水平的评判,其实质反映的是时代审美风尚的变迁。关于上述“四贤”书法之优劣,在虞之前,魏晋时期存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派认可时代略早的钟繇、张芝,如南朝梁武帝萧衍。应该说,此派观点是中国文化领域“尚古”观念影响下所具有的必然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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