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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实施前后保险营销员税负对比分析

2021-04-08安志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8期

□文/安志芳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石家庄)

[ 提要] 通过对比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后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计税规则的变化,分析新个人所得税法对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影响。

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从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及保险队伍的主力军,对于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稳定社会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大多数保险营销员属于收入不稳定且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状态,在原个人所得税政策下,保险营销员需要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20%,对于收入较低的保险营销员而言,无疑是加重了税收负担。另外,雇员与非雇员之间的待遇不同,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相比税负偏高,保险营销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失公平,个人税负过重也成为制约保险营销员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新个人所得税法把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一样适用综合所得税率,并享受专项扣除(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如展业成本、税优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公益性捐赠),大部分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明显降低。由于减除费用和展业成本的存在,相同收入的佣金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要低于工资薪金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营销员的职业认同感和岗位吸引力,对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壮大产生正面影响,助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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