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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震慑力倍增IPO主动撤单潮涌

2021-04-07黄湘源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1年10期

黄湘源

IPO主动撤单越来越多,有人说是现场检查的功劳,有人说是《刑法》的威慑作用,而在笔者看来,更多的其实是监管和法治良性互动的结果。

《刑法》修正案威慑力提升

欺诈发行、信披造假以及律师、会计师、保荐等中介机构人员伙同造假,已成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灾害。过去,监管和执法机构并非视若无睹,但由于此前的法律法规不仅存在不够完善、不健全的漏洞,且对于查实有据的造假企业和造假人员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只是皮痛肉不痛的挠痒痒。对于相关人员通过造假上市所能获得的巨大利益来说,这种处罚不仅起不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反而等于是对造假上市的莫大鼓励。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实施,核心内容有三:第一,对欺诈发行的刑期由5年提高到15年;第二,对信披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到10年,并对罚款金额取消了20万元的上限;第三,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于修订前,相关违法刑期和罚款金额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由此必然会让那些正在筹备上市但自身却存在某些问题的企业有所惧怕。

监管层“零容忍”催生IPO撤单大增

在法不到位的情形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扭转的条件下,IPO过会审核和现场检查的亡羊补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管把关的作用。不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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