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专利许可中可变价格的社会福利效应:基于产品差异化的视角
2021-04-06岳贤平
岳贤平
一 引言及文献述评
随着技术标准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标准专利许可定价形式变化产生的社会福利效应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现实中,标准专利许可采用的价格形式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可变价格和两部收费制等。早期研究发现可变价格形式具有更广泛的存在性,比如Rostoker(1983)[1]、Macho-Stadler et al.(1996)[2]、Bousquet et al.(1998)[3]在其研究样本中分别发现,采用可变价格形式的样本占统计样本的39%、59%、78%,Vishwasrao(2007)[4]也发现可变价格形式在现实中被广泛采用。因此,对标准专利许可中可变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社会福利效应进行相关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基础。进一步而言,标准专利许可的可变价格形式随着使用标准专利生产产品的不同而不同,比如MPEG LA技术许可公司,在MPEG-4 Visual的专利技术许可中,针对使用MPEG-4 Visual专利技术的每单位解码器收取0.2美元,而对使用MPEG-4 Visual专利技术的节目提供商(基于title-by-title方式)的每单位节目收取0.02美元或者首次销售收入的2%。而上述产品差异化条件下不同的专利许可可变价格形式所引起的社会福利变化,就构成了本文的研究主题。
标准专利许可是技术许可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本文密切相关的研究中,按照技术许可双方的位置,可以将技术许可的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研究分为两种:一种是水平技术许可中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研究,一种是垂直技术许可中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研究。
(一)水平技术许可中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
关于水平技术许可中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研究,从使用被许可技术后的产品性质角度,主要包括产品差异化、产品同质化、网络效应以及成本效应等条件下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