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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的理解与分析

2021-04-03郭晓斐

中国医院 2021年6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服务

■ 郭晓斐 李 宁 高 菲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对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这种法人类型进行了相应规定。以《民法典》为视角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的法律性质及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和探讨,对社会办医健康蓬勃发展、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和持续推进健康中国战略都具有积极意义。

1 对社会办医“非营利性”界定

1.1 《民法典》对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

《民法典》第八十七至九十五条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规定。根据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基于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和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类型。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的范畴,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民法典》中的捐助法人,根据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是捐助法人成立的基本特征[1]。关于“非营利性”的含义,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被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都需要明确界定和分析。

1.2 如何理解“非营利性”

国内非营利组织领域权威学者认为,“非营利性”是指以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在不分配剩余利润的前提下,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2]。根据《民法典》,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法人是基于公益性目的存续,而非为谋求利润;二是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分配,从事经营性业务的目的在于维系和促进组织的自身发展,出资人和组织成员不能从中获得分红或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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