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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收集行为中反垄断法与数据保护规则的衔接

2021-04-02方莎莎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34期

摘 要:当前,数据资源已经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由此数据收集能力也可以转化为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若无法律加以规制,数据收集行为很有可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数据信息保护之于竞争秩序的影响,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出现了不同观点。基于司法与执法中对不当收集数据行为形态及其认定模式尚未完善,理论研究上对该行为的规制理论争论不断。从数据收集环节中出现的具体类型,探讨在反垄断法视野下对不当收集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构成与数据保护规则的关系。

关键词:数据收集行为;反垄断法;数据保护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34-0156-03

引言

2019年2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定脸书收集整合用户个人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反限制竞争法》。作为不当收集数据违法行为认定的第一案,德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决定引发了世界各国的巨大反响。此后,澳大利亚于2021年4月16日认可了谷歌相关数据收集行为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至此,数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认定进入了反垄断执法主体的视野,在反垄断法视角下分析数据信息保护之于竞争秩序的影响已十分必要。

本文着眼于数据收集行为的具体形态,探究反垄断法与数据保护规则衔接适用的可行性,以此管中窥豹为反垄断法规制数据收集行为的分析框架提供理论支持。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相关性

(一)从竞争政策及其目标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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