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协同治理视角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构建
2021-04-02季春旭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34期
摘 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重要一环,虽在各地均得到实践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现实中还存在“行政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立法位阶较低等问题,导致环境“两法”衔接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基于环境协同治理和“两法”衔接的内在一致性,从执法人员、立法效力、部门配置等方面出发,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构建良性的“两法”衔接机制。
关键词:环境协同治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34-0144-03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环境协同治理这一理念。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作为推动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一环,近年来虽国务院及其部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意味着我国在环境“两法”的衔接方面已取得较大进展,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环境“两法”衔接仍存在诸多方面问题。对于此类问题,需要立足于环境协同治理理论做深入研究,从而构建良性的环境“两法”衔接机制。
一、环境协同治理与环境“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在一致性
(一)二者核心内涵一致
从环境协同治理的内涵上讲,它是一种基于政府、民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模式,以多元主体共治为治理范式,以协同、法治为基本要素,最终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达到生态保护目标。环境“两法”衔接机制的内涵则是要充分发挥环保局、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以及取证中的各自长处,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司法部门的协同配合与监督制约,从而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劲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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