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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免刑困境及规制路径

2021-03-31黄路瑶

黄路瑶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根据宁夏交警发布的2021年度统计数据显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最多的交通违法行为中,醉酒驾驶、酒后驾驶占比达8.1%。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害。在危险驾驶案中较为多发的也是“醉酒型”危险驾驶。在刑事审判中,量刑的首要任务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面对醉酒驾驶案中如此庞大数字的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是判刑(判处刑罚、给予刑事处罚)还是免刑(免除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如何认定“免刑”中情节显著轻微或情节轻微,是摆在刑事办案法官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实务性的问题,也是理论界需要理性分析和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免刑之合理性分析

(一)法律经济主义之考量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自2011年确定以来,醉驾行为非但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其数量反而不断攀升,甚至在2019年超过盗窃罪,成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刑事案件类型。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醉驾入刑对于醉酒驾车行为并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从法律经济主义的角度进行考量,通过刑事手段规制醉驾行为,特别是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非但不会“包治百病”,反而可能会产生高昂的行刑成本,而且也会极大地挤占我国现有的司法执法资源,增加司法执法成本,降低司法运行效率。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和罚金。拘役作为一种自由刑,其行刑成本远高于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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