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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如何安排更符合法律法规?

2021-03-30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1年11期
关键词:培训能力企业

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安排调整岗位或培训吗?若是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实施才符合法律法规?

解析——

企业在招聘录用新员工后都会与每位新进员工约定或长或短的试用期,当有员工因种种原因未能通过试用期评估时,企业往往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对于此类员工企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当依据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对员工进行换岗或培训?

要弄清这些问题,首先须弄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简称不符合录用条件)与第四十条第二款(简称不胜任工作)究竟有什么区别——

第一,两者适用的时间阶段不同。不符合录用条件仅适用于试用期阶段的劳动关系,而不胜任工作则在劳动关系的始终都可以适用,不局限于试用期内。

第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一般而言,企业对于某个岗位所设定的录用条件可以大致分为资格条件(如对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级的要求)与能力条件(如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完成销售指标等)。如果某位试用期的员工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中的资格条件,企业在辞退时没必要考虑对其进行换岗或培训。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则不能做出如此的区分。

第三,两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同。企业对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可以直接行使单方解除权,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则需先进行换岗或培训,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同时还必须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的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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