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九民纪要背景下对商事外观主义应用的探究
2021-03-30张春梅李倩倩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张春梅,李倩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隐名股东强制执行问题案例梳理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因素,借用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享有实际股权收益的人。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虽然登记在册,但并不实际享有股权利益的人则称为名义股东。[1]这种隐形股权利益关系,对金钱债权人的执行造成很大的困局,如当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按照工商登记信息强制执行股权时,实际出资人便会站出来阻碍执行;而当实际出资人的债权人执行隐名股东债权时,亦会得到名义股东或者公司的异议。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有关“未登记不对抗的商事外观原则”,对公司及其他人来说,登记在册的股东才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此时隐名股东是不能主张自己是实际权利人来阻却执行的,但是不管是法律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名义股东金钱债权人执行股权之所以障碍重重,就在于执行规定中给予了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执行程序虽然一直以效率为重要目标,但其基本的价值依旧需要对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针对执行纠纷,只有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确认执行标的的实际归属人,法院才能最终决定是否执行。如何使理解适用法律,才能在实体法和执行程序价值的矛盾中得以突破?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司法案例的研究汇总,展示了实践过程中审判者是如何对两者价值予以平衡考量的,结果发现最高法院对此问题在不同阶段下作出的裁判观点也是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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