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内涵界定之争:分歧及其原因分析
2021-03-30何虹果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何虹果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而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极为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意义。自党在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一次提到乡村治理,该词便频频出现在多个中央一号文件中,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与此同时,不仅在实践中,在理论界乡村治理作为一个热点词汇也博得了众多学者的研究兴趣。
1998年由徐勇教授领携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将“治理”理论引入乡村问题,提出了乡村治理这一新概念,“乡村治理”一词便成为了研究基层问题的理想用语。而乡村治理是一个开放的论域,其研究可以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领域展开,呈现出多学科共建的研究态势。目前国内学者们仍乐此不疲的讨论着这一主题,但许多时候对于它的真正内涵与本质却难以把握,以至于在概念界定上出现分歧。目前,对于乡村治理概念有以下两类主流的界定。徐勇认为“治理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以支配、影响和调控社会。而要达到治理的目的,必须借助于公共权力。因此,在治理的逻辑结构中,公共权力是最为核心的概念。乡村治理就是公共权力对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公共权力是由政府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力构成的权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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