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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改进及其法律评价

2021-03-29林修凤刘伟平

中国林业经济 2021年2期
关键词:标准生态

林修凤,刘伟平

(福建农林大学 经济学院,福州350002)

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法理上存在严重的法律冲突问题。林修凤等(2013,2016)对这种法律冲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1-2],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3]。持类似观点的研究还有很多。曹昌伟(2018)[4]指出,迄今尚未真正建立有效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模式与机制,在现有补偿标准下,对林地、林木、公益林经营者的投入、损失等均未补偿,不仅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反而悖反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于同申等(2015)[5]指出,现行政策的性质是补助而不是补偿。刘明明等(2018)[6]认为,过低的补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林业自然资源所有者、管护者的付出和林业自然资源生态效益提供者和相关利益牺牲者的损失”;周训芳(2017)[7]认为,“实践中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际上主要是通过支付管护工资实施的,不符合法治要求,难以持续”;张海鹏(2018)[8]呼吁“对于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存在的轻视农民利益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通过政策创新加以改善”。王会(2019)[9]认为,现行的补偿政策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强制保护、部分补偿”;李国志(2019)[10]认为,在补偿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严格限制林木采伐和开发,导致林农收入受损严重”;王前进等(2019)[11]认为,30多年的探索“尚未形成促进保护者和受益者互动的体制机制”。在法律冲突没有被消除以前,地方如何因地制宜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12-18]。福建省是全国森林覆盖率最高的省份,研究福建省对制度的改进,对全国其他省份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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