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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瘦肉精”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3-28曹玲芝贾敬亮崔荣飞

今日畜牧兽医 2021年11期

曹玲芝,贾敬亮,刘 芳,刘 博,崔荣飞

(1. 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053000;2. 衡水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053000;3. 衡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53000;4. 石家庄市畜产品和兽药饲料质量检测中心 050000)

自201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健美猪”事件后,时隔十年,“瘦肉精”违法添加再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让人触目惊心。长时间食入含“瘦肉精”的食品会导致急性或慢性中毒[1], 常见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症状。特别是心率异常、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等疾病的患者危害更大[2]。如何有效解决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法添加问题,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1 河北省农业农村部门“瘦肉精”监管工作机制

按照河北省政府文件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针对动物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及运输环节进行“瘦肉精”监管。养殖环节: 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动物出栏需要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以下简称报告书),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动物出栏需要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以下简称保证书)。动物省内调运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要查验报告书和保证书。调运出省的屠宰用生猪、肉牛、肉羊按照每批次不低于3%比例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瘦肉精”疑似阳性的,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送检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认,确认阳性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对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 由驻场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查验入场(点)动物的报告书或保证书,并回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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