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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突发背景下不可抗力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

2021-03-27黄佳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疫情

黄 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不可抗力适用的必要性

新冠疫情的突发使得部分企业经营环境不良,尤其是作为吸纳就业主力军的中小企业因抗风险能力弱,部分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现金周转困难等情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等单位联合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的生存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数据显示,85.01%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剩余现金流可供维持的时间低于三个月,近三分之一的企业仅能勉力维持一个月,同时,该部分企业近三分之二的开支压力源自对员工工资与五险一金的缴付义务①。而劳动薪酬作为劳动者基本生存需求的保障,是维系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疫情期间薪酬偿付的困境不仅是对经营者生产经营生存能力的挑战,更是对劳动者维持日常生活水平的冲击。

为缓解因疫情导致的劳资关系紧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 年1 月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应当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工作报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聘情形在此期间不予适用,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仍然负有支付不同程度的工资、生活费的义务。《通知》一方面从解除限制与工资发放角度对劳动者的权利作出了保障,另一方面亦对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起到了压力纾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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