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地方立法研究
——基于80 部地方性法律文件的实证分析
2021-03-27姚明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2期
姚 明
(铜陵学院法学院,安徽铜陵 244061)
一、问题的提出
工会英文全称为“Trade Union”,诞生于西方资本主义时代的工业革命时期,是工人阶级基于自身共同利益的需要而自发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对于维护工人利益、加强劳资沟通具有重要的价值。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在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征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工会工作,2013 年以来,每当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诞生,都要专门进行集体谈话,指导新形势下工会工作,强调“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工作是党的群团工作、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治国理政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新形势下,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1]。地方立法作为调整地方经济社发展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之一,应当在促进和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价值功能,尤其是在2015 年3 月15 日《立法法》修订后,地方立法权扩容至所有设区的市的大背景下,更应“大有作为”。
经过梳理发现,学者们对工会地方立法问题已有所关注。早在上世纪末,我国地方立法权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有限主体时,就有学者开始关注工会地方立法问题。例如,姜颖(1999)分析探讨了工会地方立法的优势所在,阐释了“工会地方立法在强化工会组织建设、保障工会干部权益、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等方面,在坚持和遵循《工会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要求的前提下有所创新,发挥了应有之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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