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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语境下共有推定规则的误读与澄清

2021-03-26荣学磊

东方法学 2021年1期

荣学磊

内容摘要:共有推定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特有的立法例,其传统来自司法实践中的民通意见。源自域外的共同共有“类型强制”学说,对共有推定规则的解释力不足,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中国法语境下,应扬弃共同共有“类型强制”的观点,明确共有关系可以由共有人自由约定。共有推定规则是以填补共有人意思表示缺陷为目标的法律推定,非法律拟制;“家庭关系等”作为除外规定,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共有推定规则的转向对共有关系定性以及“一般共有”的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民法典时代应加强对共有推定规则的本土化解释,以便有效回应本国实践问题。

关键词:共有推定规则 类型强制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民法典 财产法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1-0189-200

一、问题引出

我国物权法体系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共有关系类型,并在物权法第103条设置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规则(以下简称共有推定规则)。虽然我国民法典第308条承继了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但法典化时代共有推定规则的本土化解释体系才刚刚开始。共有推定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特有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均无相应的立法例。共有推定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尽可能明确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以利于物的使用和流转。立法者认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还是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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