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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教义学反思与重构

2021-03-26王华伟

关键词:功能系统

王华伟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网络社会的纵深发展,近年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案例迅速攀升。甚至有观点认为,该罪已经呈现了“口袋化”的趋势。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边界,尤其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定位、实行行为的规范内涵、罪量要素的具体认定等问题,在理论界存在明显争议,在实务领域相互对立的判例并不罕见。即使是最高司法机关所颁布的指导性案例,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内在抵牾,也不无疑问。例如,在最高检2017年发布的第9批指导性案例中,司法机关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采取了一种相当宽松的立场。流量劫持(域名劫持)、删改购物评价、锁定智能手机的行为,通通被法院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裁判要旨得到了最高检的充分肯定(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33号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34号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35号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而最高法于2021年发布的第145号指导性案例,则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呈现明显收紧的态度,没有将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一概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在网络犯罪态势越发严峻的当下,到底如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理解与适用,从而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的边界,厘清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亟待从法教义学层面进行系统梳理,对此本文将结合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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