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世界规范秩序重构的伦理基础
2021-03-26杨祖行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王 强,杨祖行
(上海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0)
疫情终将过去,但是,如何适应被疫情改变的世界或许才是真正挑战的开始。后疫情生活的重启,一方面是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的复工复产,另一方面是被疫情改变之世界的日常生活秩序的重建。对于前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问题、新理念、新格局;对于后者,日常生活秩序则是针对国家共同体而言的,关涉到社会规范秩序的重构。规范秩序的重构首先是法律问题,在知情权、隐私权、反歧视的基础上重建被疫情改变之世界的法律与道德秩序,然而规范的有效性与正当性问题,则必须置于“伦理”基础之上。这里,规范秩序的“伦理性”基础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规范性建基于“伦理性的东西”,即风尚、习俗、习惯、伦常等对于特定共同体来说的“具体的现实”(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70页。之上,而非抽象的、主观应然之上;另一方面是指世界秩序的“规范性”建构,克服“国家-社会”分离以及市民社会的非伦理性(主要是技术、资本)。这要求既要把政治国家层面的信任(伦理性东西)上升为民族共同体的文化战略,同时又要走出市民社会(个人原子状态)重建资本-技术社会治理的公正基础。
一、后疫情世界规范的伦理性基础
后疫情世界最紧要的问题是,“带病毒”(2)邹诗鹏教授在《“病毒社会”及其文明论域》一文中提出“病毒社会”概念,并由此指出“病毒社会要求形成病毒存在的伦理(学),从而产生相应的基本交往与存在方式”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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