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分层式”行政问责模式:创新、不足与完善
2021-03-26钱小平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钱小平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责任是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的核心问题,建立责任机制的关键是确立政府责任,行政问责则是实现政府责任的重要保障。2003年“非典”引发的高官问责使得行政问责制度跃入公众视野,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行政问责制度初步成形。在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下,党内问责制度得到了加快完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规范构建了党内问责的制度体系。 相比之下,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仍停留于地方性规范层面,缺乏统一性、权威性,行政问责混乱化、形式化、虚置化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在问责制度的适用上出现了以党内问责为主的倾向性现象。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启动,监察机关被赋予了问责权力,具有了针对行政权的外部问责功能。在新冠疫情期间,针对疫情防疫中的权力滥用与不作为等问题,监察机关的问责机制发挥了积极的纠正与惩治功能。监察问责制度的产生,使得中国行政问责体系构建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以监察外部问责和行政机关内部问责为支柱的“分层式”行政问责模式初步显现。然而,《监察法》对监察外部问责的规定较为简单,行政内部问责的积弊问题尚未解决,“分层式”行政问责模式的法治化程度依然不足,实际运行仍存在诸多问题。对此,本文将从监察权属性与功能角度,探究“分层式”行政问责体系的理论自洽与模式构成,分析“分层式”行政问责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中国特色“分层式”行政问责模式的法治化路径与制度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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