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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管理探讨
——基于一般纳税人视角

2021-03-26孙舒越

科技经济导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科研项目发票纳税人

孙舒越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天津 300350)

以前,营业税是我国三大流转税之一。为了能够更好地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我国自2012年开始实施“营改增”的重大税收改革举措。在“营改增”之前,我国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方面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这大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而在“营改增”之后,不仅克服了重复纳税的问题,而且还促进了税收征缴的程序得以更好简化,给企业更好地创新和创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积累,有利于盘活企业,帮助企业更好地经营与发展。而高校如同企业一般,在开展横向科研项目时需要纳税,且高校的横向科研活动与国家的“营改增”政策相契合,属于其范围之列。因此,重视对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管理的筹划与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主要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对高校横向科研税务实施高效管理,减少增值税纳税支出,实现最优化节税目标。

1.横向科研项目概念及内涵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社会需求单位,如:企业、事业、政府机构等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项目。换句话说,横向科研项目就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而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高校科研人员与国外高校、政府、基金会等之间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与港、澳、台地区高校、政府、基金会等之间的合作研究项目;未以高校名称参加申报、由他方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中委托我校科研人员参与研究的项目[1]。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横向科研合作,全面提升高校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2.梳理与解读“营改增”政策

高校在实施横向科研税务管理工作时,要先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实施税务筹划与管理,提升税务管理的效率。下面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与梳理。

序号 政策解读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可知,高校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上,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就不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高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其会提供一些科研技术服务,如果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其需要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高校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提供的技术研发服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通过对上述“营改增”政策的梳理和解读可知,高校如果提供的横向科研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在影响企业税负当面,纳税人如何选择计税方法,也会对企业税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左右的高校在选择纳税人计税方法时,要结合高校自身可抵扣成本的大小来进行合理选择,高校的技术服务类发票的税率由5%增长至6%,实际增加1%的税率,如果可抵扣成本较高,那么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就可以轻松实现减税降负的目标。

3.基于一般纳税人视角的“营改增”背景下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管理方略探究

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与大背景下,从一般纳税人视角来对高校的横向科研税务管理内容与流程进行优化,不断解决高校横向科研相关的税务管理问题。下面对基于一般纳税人视角的“营改增”背景下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管理的具体策略与方法开展分析与探讨:

3.1 签订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

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时点始于合同签订的日期,合同中的相关涉税信息的完备性与规范性会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税务管理产生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在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时,由于该类合同符合增值税免税范围,需要对该类技术合同进行认定。而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即技术性收入。经过技术认定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申请免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不能免税;技术合同的交易金额包括合同总额和技术交易额,合同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原材料、实验耗材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技术交易额是纯技术收入,也是减免增值税的计算依据,即只有技术交易额才能免税。结合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明确合同的范本及使用规范,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的规则》中的项目类型、认定规则来确定合同内容,消除因文字表述含糊不清、歧义或者表达错误而导致无法认定的情况产生。因此,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并严格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的标准和要求来认定相关技术合同,对于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管理非常有利[3]。

3.2 发票的恰当取得

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服务、无形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购进货物、不动产等,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鉴于此,高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工作时,可以通过项目代码或者辅助核算的方式,将项目是否免税的信息标示在财务核算系统当中,这样在后续项目核算过程中,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进项税额抵扣与核算显得更加清晰明了,同时对于应税项目中具体费用明细是否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予以明示,这样便于项目负责人或者相关人恰当地取得发票,增强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减少因发票取得不当而导致换票问题或者报销难的问题,从最大程度上减轻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增值税税负。

3.3 开具发票事宜

从税务方面来看,由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如果在税务局有免税备案,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开具带有“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带有其他税率的发票,那么视为自动放弃免税资格,这样一般在36个内不允许再次申请免税。高校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主体,其在核算项目时,税务局通常会将高校当作纳税主体,如果高校放弃了一个科研项目的免税资格,那么就会放弃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的免税资格。因此,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增值税免税事宜时,必须要仔细衡量增值税免税的优劣以及放弃免税的利弊,从而合理选择和办理增值税免税项目,为高校降低税负,横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员以及相关研究人员在选择发票开具种类时更有针对性。

3.4 会计账务的准确处理

在营改增的前提与背景下,按照财会(2016)22号文件要求,结合高校目前的横向科研项目实际情况,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设置增值税会计科目时,要在一级会计科目-应交税费的下面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分别为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以及待认证进项税额这几个明细科目。同时在应交增值税这个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三级明细科目。其中,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多种原因在税务系统中没有认证通过或者没有经过认证,这部分金额是不能够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只有认证相符且符合抵扣资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与此同时,未交增值税科目一般核算的是一般纳税人月末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结转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当月缴纳前期未交的增值税额以及应交而没有交的增值税额。在营改增的背景下进行账务处理时,高校要重视横向科研项目的会计账务的准确处理,依照营改增的税改机制以及科研项目的销项与进项的情况和税额来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与处理。此外,在税率方面,在营改增之后,一般技术服务的税率为6%,在计提销项税额时,必须要将金额与税额分开核算,这样能够保障横向科研项目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准确性。

3.5 税务申报流程的改变与优化

在国家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之后,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税务申报的流程也在发生很大的变化。很多申报的税种、申报期限、申报的类型也都在发生改变。因此,高校在开展横向科研项目时,按照科研项目实际发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一般纳税人税务申报流程来办理相关税务的申报工作,增强横向科研项目税务申报的全面性与有效性,保障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有序开展与进行。

4.结语

高校的横向科研项目在国家推行“营改增”税务体制之后,其在增值税税务管理方面要实施全面的规划,无论是从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方面、发票的开具、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选择,还是税务申报等方面,都要进行全面的完善与健全,合理地优化“营改增”后的税务管理流程,推动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得以更好开展与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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