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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社会工作的“去社会化”*

2021-03-25伟,惠

关键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个案

李 伟,惠 筱

(延安大学 a.社会学系,b.心理咨询中心,陕西 延安 716000)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社会工作被看作一种科学的、客观的助人活动,强调“价值中立”“证据为本”(evidence-based),反对社会工作者将个人的主观思想、价值、情感等带入专业活动之中。但是,从社会建构论的视角出发,社会工作是由社会工作者、案主、社会大众、政府等多重力量相互作用、共同建构的结果。这便意味着社会工作不仅难以做到真正的客观、中立,而且还会受到人们主观价值理念的深刻型塑。基于此,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是科学与艺术的结合,它既包括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又包含价值承诺和判断。[1]甚至有学者主张社会工作的“强烈价值介入论”[2],认为它不仅是道德实践,而且还是政治实践[3]。

显然,作为一个极度依赖于国家的职业,政府及政治是影响和建构社会工作的核心力量。而与政治紧密相关的是意识形态(ideology)。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意识形态是一种主观概念,它用来为社会中的统治阶级辩护。[4]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便会运用意识形态工具对社会工作施加影响。

对社会工作而言,为了获得合法性,必须得到“政治认可”[5],这便为意识形态的影响提供了空间。那么,作为西方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自由主义会对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产生哪些影响?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解答。

一、自由主义的概念内涵及历史脉络

(一)自由主义的概念内涵

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在古代可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城邦理论)、古罗马哲学(罗马法等),在近代早期则可追踪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6]31-60作为一种系统化思想体系的自由主义发源于17世纪的英国,迄今已有400年的历史,其思想流派众多、内涵纷繁复杂。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是与集体主义相对立的个人主义,如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所言: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主义的张扬和集体主义的消沉。[7]个人主义强调“自强”“自立”“反求诸己”的自助思想[8]62-63,这一思想体现了近代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概念——所有权(ownership),即个人是自身及自身能力的所有者,即自己的主人[6]49。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并由此衍生出了政治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和文化自由主义等。

首先是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这是17、18世纪自由主义的主导思想,其核心理念是公民权利、宪政主义、法制精神等,它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干涉个人自由,倡导“有限政府论”(limited government)。启蒙运动时期,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等人是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者。到了19世纪中期,欧洲主要国家及美国基本上完了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基于自由主义思想的宪政体制。

其次是经济自由主义(economical liberalism)。伴随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的自由主义日益凸显,并成为18、19世纪西方国家的主流思潮。经济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主张国家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倡导放任自流的自由市场秩序、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亚当·斯密(Adam Smith)于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TheWealthofNations)一书奠定了自由经济的思想基础。在该书中,他反对当时主张实施贸易保护的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思想,倡导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来自发的调节经济秩序、优化资源配置。

再次是社会自由主义(social liberalism)。这一思想流派产生于19世纪末,又被称为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从这一时期开始,纯粹的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faire)遭到了批判,自由主义开始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正义[6]18,具体表现: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问题、减少失业和贫困、构建社会福利体系等。

最后是文化自由主义(cultural liberalism)。自由主义在文化领域的体现主要是指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虽然关于个人主义产生的时间尚有争议(1)一般认为,个人主义是伴随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而兴起的,但也有人认为它出现的时间更早。英国学者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就认为,至少从13世纪开始,个人主义就已经在英国盛行。参见(英)艾伦·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家庭、财产权和社会转型[M].管可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215.,但它自始至终是自由主义者所信奉的核心价值。个人主义的基本理念是:强调个人的权利、价值与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将个人作为观察世界的出发点,认为政治、经济、社会等结构安排都应围绕个人利益的满足进行设置。

(二)自由主义的历史脉络

自由主义思想在4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历经了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新古典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几个发展阶段和思想流派。虽然三者都属于自由主义的阵营,但它们的具体内涵仍有差别,所以有必要加以区分。

首先,古典自由主义发源于17世纪,终止于19世纪中叶,主要包括17、18世纪的政治自由主义和19世纪的经济自由主义。其中政治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包括: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托克维尔(Tocqueville)等,其基本思想包括:反对封建专制、倡导个人权利、建立宪政体制等。18世纪,自由主义的中心由英国转移至法国,法国大革命将自由主义思想推至巅峰,其中以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eclarationoftheRightsofManandoftheCitizen)的颁布为标志。

在美国,自由主义促进了近代“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的产生,1776年的《独立宣言》(The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1787年的《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自由主义的原则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得到了贯彻。到了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自由主义思想在政治领域的确立,经济自由主义成为重心,它的核心理念是强调私有财产、自由经济,倡导不加干预、放任自流的市场秩序,代表人物包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等。

其次,新自由主义又称为镶嵌型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或现代自由主义,它发源于19世纪末,盛行于“二战”后的“福利国家”时期,并在1970年代趋于破产。相比于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的“新”体现在它反对不加任何干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强调国家干预下的自由主义,主张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境况。古典自由主义的破产和新自由主义的萌生,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具体包括:频发的经济危机、工人阶级生活境况的恶化、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等。于是,到了19世纪末期,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的生活状况”而非“个人的自由”问题,逐渐主导了政治。[9]379在这种背景下,以格林(Thomas Hill Green)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在19世纪末率先产生于英国,随后在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Roosevelt New Deal)中得到了应用,并逐渐发展为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Keynesianism),在“二战”后的“福利国家”建设时期达到顶峰。

最后是1970年代末以来的新古典自由主义,它又被简称为“新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学界通常使用新自由主义的叫法。197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又遭遇了严重的经济“滞胀危机”,表现为经济停滞、高失业率、高通货膨胀率,而“凯恩斯主义”对此束手无策。于是,倡导恢复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新古典自由主义应运而生。新古典自由主义的本质是“市场原教旨主义”(market fundamentalism),它对“凯恩斯主义”和“福利国家”制度持批判立场,强调个人权利的至高无上和自由市场秩序的合理性,其基本理念包括:个人自由、自由市场、自发秩序、价格机制、竞争、消费、取消管制、合理的自利。[10]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学术代表人物包括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在政治领域则以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Margaret Hilda Thatcher)和美国的里根(Ronald Wilson Reagan)总统为代表。

二、“责怪受害者”:自由主义的归因取向

(一)“责怪受害者”的内涵及来源

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通常是那些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群体,如贫困者、失业者等。那么,贫困、失业等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它们是源于案主本人还是不良的社会环境?工作者只有首先对这些问题进行正确的归因,而后才能“对症下药”,制订有针对性的介入方案。对自由主义者来说,通常坚持个体化的归因取向,即将贫困等社会问题归咎于受害者本人而非社会结构。这种归因理念与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密切相关。

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是个人主义。一方面,它意味着个人拥有充分的“自由”,即个人的私有财产、合法权益等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另一方面,这种“自由”的代价或结果是个人责任,即个人要对自己的命运负责,个人的荣辱成败都是自己的问题,与他人无关。个人主义的核心便是强调“自强”“自立”“反求诸己”的自助思想。[8]62-63

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所坚持的个体化归因引发的一个后果便是“责怪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因为它将社会问题个人化,认为贫穷、失业、犯罪等都是个人的失败,均属于个人的问题,都是由个人的懒惰、放纵等原因所导致。对受害者进行责备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污名化”(stigmatization)(2)“污名”现象自古有之,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德国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obert Elias),后来被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Erving Goffman)发扬光大。,即给受害者贴上“懒惰”“不上进”“疯子”“神经病”等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标签。这种对受害者的责备和污名广泛存在于英、美等以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家。1971年,美国学者瑞安(William Ryan)出版了专著——《责怪受害者》(Blaming the Victim),他在书中指出这种现象广泛盛行于美国社会的各个领域[11]。

由于过分强调个人的自立自强,在自由主义思想盛行的国度,人们往往反对政府对穷人进行救济。古典自由主义者,如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斯宾塞等都极力反对政府的济贫行为,因为他们认为这样会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即使帮助穷人,也要使其负上耻辱的代价,以督促其自立自强。所以,在自由主义最盛行的19世纪,便是对穷人最为残酷的时期,其中以1834年的《新济贫法》为典型代表(3)这部法律规定,接受救济的贫民必须接受三个苛刻的条件:丧失个人尊严,因为接受救济是不体面的;丧失个人自由,必须被禁闭在习艺所内;丧失政治权利,特别是失去选举权。参见陈红霞《社会福利思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84-85.。

接下来的问题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责怪受害者”和“污名化”的思想渊源是什么?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宗教渊源和学术渊源两个方面。首先是宗教渊源,即宗教改革以来所产生的新教伦理(Protestant Ethic),主要包括基督教人文主义(Christian humanism)(4)基督教人文主义是16 世纪前后出现的一种理性化的社会思潮,重视人本身的作用,认为人在神面前都是平等的,神赋予人的能力、智慧、机遇都是相同的,个人贫困完全是由于个人的懒惰、不知节俭等原因造成;在基督教人文主义者看来,懒惰不仅是一种个人道德的缺陷,也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参见卢成仁《社会工作的源起与基督教公益慈善——以方法和视角的形成为中心》载于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4-52.、加尔文主义(Calvinism)和路德宗(Lutheranism)等。新教伦理强调勤奋、节俭、自立的个人主义精神,它认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命运负责,贫穷是由懒惰造成的,因而是可耻的。只有勤俭节约、辛勤工作才能创造财富。创造财富是荣耀上帝的行为,反之则是对上帝的亵渎。所以,新教徒主张对流浪汉和穷人进行惩罚,促使其参加劳动和工作[12]。在美国,脱胎于加尔文主义的清教主义(Puritanism)成为美国文化的根脉和主导价值观[13]。

其次是学术渊源,即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classical economics)和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社会达尔文主义(Social Darwinism)。其中古典经济学强调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社会达尔文主义所主张的“物竞天择”(natural selection)、“适者生存”(survival of the fittest)同样强调个人的自由竞争、自立自强,它将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看作是“自然选择”、优胜劣汰的结果。于是,这两股学术思想合力为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提供了坚实的“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撑,促使其最终成为英、美等国的主导思潮,并在19世纪达到了巅峰。

(二)“责怪受害者”与社会工作的“去社会化”

显而易见,这种“责怪受害者”的个体化归因取向忽略了社会结构、社会环境等“社会性”因素对案主的影响。当这种归因理念被社会工作所吸收后,便会引导其从个体层面(道德、个性、心理等)来解释案主的问题,忽略了个人困扰背后的社会因素,即社会工作的“去社会化”。个案社会工作便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思想的产物,它的核心原则,如“个别化”“案主自决”等,都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14]146。通过分析个案工作的源头——英国的济贫法(Poor Law)和慈善组织会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 COS),以及1970年代末以来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的福利实践,便可充分体现“责怪受害者”思想在社会工作中的渗透。

首先是英国的济贫法。在英国,大约延续了500年左右的济贫法将贫困主要看作个人失败的结果,几乎没有认识到其背后的经济和社会因素[15]。在这种“责怪受害者”思想的引导下,济贫法的主要目的便是管制穷人(regulating poor people)而非帮助穷人。因为济贫法由政府来主导实施,而当时政府的主导意识形态是自由主义,所以济贫法便带有明显的自由主义思想的烙印。而自由主义对穷人的政策通常是冷酷无情的[9]224,因为它背后的道德假设是贫穷是个人的错误。如果一个人陷入贫困,那是由他自己错误的决定、懒惰或酗酒等原因所致;穷人是有罪的,因为他们糟蹋了上帝所赋予的机会;对穷人的救助必须是有限的、惩罚性的。同时,为了避免救助那些不值得帮助的人,济贫活动必须非常小心谨慎[15]。

其次是慈善组织会社(COS)。19世纪中后期,流行于英、美等国的慈善组织会社(COS)基本上沿用了济贫法的理念,即认为贫穷是个人的责任,由穷人自身的道德缺陷、不良生活习惯等因素所致。COS的先驱是英国牧师查莫斯(Thomas Chalmers),他就认为贫困是由懒惰、赌博、酗酒等个人原因造成的,于是强调从道德层面提升受助者的个人品质[16]。COS基本上接受了查莫斯的理念,认为贫穷是个人的问题,个人应对自己的贫穷负责。例如,美国COS的代表人物瑞奇蒙(Mary Richmond)就认为,失业最主要的原因是失业者效率低下和不愿意工作。[17]

正是由于这种理念的影响,COS在救济贫民的过程中极力强调穷人的自助精神。COS的灵魂人物洛克(Charles Stewart Loch)主张“没有自助,就没有办法解决贫穷问题”,强调穷人应尽其所能以维持自身的生活,政府不宜扩大公共救济,只能由民间组织提供慈善救济、进行道德教化,以此来改变穷人的生活方式。[8]12-13在自助原则的引导下,COS对贫困救济申请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防止有人浑水摸鱼。同时,COS坚决反对政府针对穷人的福利政策,如供应免费餐和养老金等[18],并对当时酝酿的各项新型的社会保障措施(失业救济和失业保险制度)大加指责,有COS的领导者甚至强调:国家干预就等于全民的贫困化。[19]

最后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这一时期,随着古典自由主义的复苏或回归,济贫法时代对于弱势群体的责备和污名也随之复活,因而被一些学者称为“亲济贫法”(pro-poor law)的思想[20],其核心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首相撒切尔夫人和美国的里根总统。与济贫法时代一样,这一时期社会问题的根源被认为源自个人,是个人和家庭的缺陷使其陷入了困境。[21]如哈维(David Harvey)所言,在新自由主义时代,个人失败基本被归结为个体自己的过失,受害人经常反遭指责。[22]新自由主义对于穷人的“病态化”和“污名化”态度,直接来源于济贫法。[23]

在澳大利亚,责怪受害者是“新右派”(New Right)的一个重要策略,它认为贫苦和社会不公是受害者“自作自受”[24]。所以,新自由主义反对社会福利制度,提倡“剩余型”福利模式(5)剩余型福利是指只有当个人、家庭、社区、市场、宗教、慈善组织等非正式支持体系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然后才由政府出面实施公共救助。这种福利模式通常是临时的、低水平的、有条件的、污名化的。,因为它认为社会福利破坏了传统的家庭和社会价值,弱化了个人和家庭的责任,降低了市场效率,甚至引发单身母亲和失业等问题[21]。同时,为了强调个人责任,这一时期的社会福利往往具有惩罚性,因此被称为“惩罚性福利国家”(Punishing Welfare State)[25]。显然,这与古典自由主义时期的济贫法对于贫民的惩罚如出一辙。

三、“治疗受害者”:自由主义的实践目标

如上所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将贫困、失业等社会问题统统归结为个体层面的失败,如懒惰、酗酒等。那么,根据这种责怪受害者的逻辑与个体化的归因,接下来的任务便是“治疗受害者”,所有工作围绕个人展开,包括道德教化、性格矫正、心理辅导等。所以,责怪受害者是手段而非目的,其真正的目的在于,它让受害者相信,只要自己行为举止得体,就可以避免受到伤害和不公待遇,这便为个人责任、个人努力、个人改变提供了合理依据,社会结构层面的不平等被掩盖。同时,责怪受害者很容易操作,因为它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解决个人和社会问题。[26]个案工作和团体工作便是在对受害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出来的专业方法,它们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价值理念在社会工作方法层面的体现。无论个案工作还是团体工作,都侧重于个人治疗而非社会改革,因而都呈现出了“去社会化”的态势。

(一)个案工作与社会工作的“去社会化”

据上所述,济贫法和慈善组织会社是自由主义理念的拥趸者,同时它们也是个案工作的源头所在。所以,个案工作方法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高度契合,它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基础之上。[27]个案工作萌芽于自由主义思潮高涨的19世纪,即古典自由主义时期。个案工作的代表人物(瑞奇蒙)以及组织(慈善组织会社)都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倡导者、实践者。个案工作的基本理念,如案主自决、知情同意、助人自助等,背后都体现了个人主义的思想。通过梳理个案工作的发展史,即可清晰地展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思想烙印。

1814年,英国牧师查莫斯(Thomas Chalmers)在圣约翰教会最早尝试运用个案工作的方法来救济贫民。为了提高济贫的效率,查莫斯安排教会的执事(deacon)负责上门调查申请救济的贫民的居住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16]同时,查莫斯本人也经常以“友好访问员”(friendly visitor)的身份开展贫民调查和救济工作,因而被称为历史上第一个个案工作者(case worker)。[28]22后来,这种“个别化”的救助原则和“家访”调查方法被慈善组织会社所继承和发扬。

19世纪中后期,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贫困问题,英国民间出现了很多慈善组织,诞生于1869年的慈善组织会社(COS)便是其中影响力最大的一个济贫组织。COS出现不久就被美国多个城市效仿。这一运动之所以会在当时的英、美等国流行,主要原因在于它的哲学理念与当时处于主导地位的、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相一致。[14]83

COS继承了查莫斯的济贫理念和方法。为了深入细致的了解穷人的生活状况,COS安排专门由中产阶级志愿者担任的“友好访问员”对贫民开展一对一的“家访”工作,调查其家庭状况、社会背景,并进行道德劝诫。这些“友好访问员”便是个案工作者的前身。同时,COS非常重视对这些访问员的培训和教育,训练的内容包括办公室管理、个案记录和个案工作方法等。[28]23COS传至美国后,发展出了“科学的慈善运动”(scientific charity movement)[29],其核心原则是个别化。佩恩(Malcolm Payne)认为,“个别化”是指社会工作将人当成独立的个体看待[30],这显然与个人主义的主张相一致。

在美国,COS的代表人物瑞奇蒙成为个案工作的集大成者,她在1917年出版的《社会诊断》(SocialDiagnosis)和1922年出版的《什么是社会个案工作》(WhatIsSocialCasework)两本著作标志着个案工作方法的正式确立。瑞奇蒙同样信奉个人主义,并且早年曾受到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洛厄尔(Josephine Shaw Lowell)的影响。她的个人主义思想充分体现在她于1899年撰写的《睦邻与友好访问》(TheSettlementandFriendlyVisiting)一文中,她认为,“友好访问员”具备个案工作的技术,她们的工作更有效果;而那些具备高深社会理论的睦邻改革者,只是简单地认为社会秩序存在问题,强调社会必须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在瑞奇蒙那里,环境变革是不受欢迎的,她极力反对当时酝酿的一些社会变革主张,包括最低工资标准、有限工作日、改善工作条件等。[17]

(二)团体工作与社会工作的“去社会化”

团体工作(group work)又称为小组工作,它同样服务于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表面来看,团体工作比个案工作宏观,解决的是团体、群体的问题。但是,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侧重于解决个人问题而非改善社会环境。事实上,二者的区别并非在于宏观和微观之分,而仅仅体现在助人方法和过程的不同。其中个案工作者依据心理动力学的理论观点和视角,而小组工作则是依据小组来激发组员行动[31]41。简言之,个案工作主要依靠案主个人的力量和社会工作者的帮助来达到个人治疗的效果;团体工作则是依赖组员之间的人际互动、小组活动等方法,实现个人问题的解决、个人能力的提升。通过追溯团体工作的发展史,人们便可发现其焦点在于个人治疗而非社会变革。

小组工作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睦邻运动期间。这一时期,由于受“进步主义”(progressivism)社会改革浪潮的影响,小组工作特别强调社会行动、社会变革和社会公正[31]42,遗憾的是,这种宏观社会变革取向的小组工作“昙花一现”,持续的时间较为短暂。1915年,美国“辛辛那提社会实验”(Cincinnati Social Experiment)证明了团体工作无法解决社会问题,这导致其将自身的焦点转向推进专业化建设,社会改革的目标逐渐遭到抛弃。[17]1935年,全美社会工作会议认可小组工作为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但是,它一出现便受到心理治疗风气的影响,一些人主张运用团体方法为个人提供治疗。

“二战”后,随着美国政治氛围的保守转向,团体工作更加倾向于个人治疗而非社会变革。20世纪40、50年代,小组工作更多地被运用于精神健康机构,社会工作者运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和自我心理学,为“二战”老兵提供精神诊疗服务。1949年以来,专业领域出现的两本主要著作都将团体方法纳入了精神分析的范畴。50年代,与个案工作一样,团体工作所依赖的主要是弗洛伊德及其相关的理论体系。在社会工作的课程中,主要讲授的是依恋理论、新弗洛伊德和埃里克森的理论。社会工作杂志充斥着大量以自我心理学(ego psychology)为指导的心理治疗相关话题。[31]42在专业教育领域,大多数小组工作的教科书都强调小组方法在临床领域的运用,将重点放在治疗性小组和支持性小组上,很少关注社会行动小组。[31]4-5由此可见,小组工作的盛行同样反映了社会工作的“去社会化”。

四、结语及反思

由上所述,社会工作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产物,其理念、方法等都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密切关联,尤其个案工作方法是自由主义思想的直接产物。个案工作的源头——济贫法和慈善组织会社,都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个案工作的先驱者——瑞奇蒙,同样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笃信者。社会工作对于案主问题的归因取向和介入方法,都受到了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思想的显著影响。

具体而言,在归因理念上,古典自由主义的“责怪受害者”和对受害者的“污名化”左右了社会工作对于案主问题的看法,使其将案主的不幸归咎于其本身,认为贫穷等社会问题源于个人的失败;在实践方法上,自由主义“责怪受害者”的结果是“治疗受害者”,个案工作便是在对受害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逐渐萌芽,其目标在于通过个别化的治疗方法和技术,对案主的道德、个性、行为等进行修正。团体工作虽然不是自由主义的产物,但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同样深受自由主义的影响。与个案工作类似,团体工作的焦点在于个人治疗而非环境改善。

必须进行反思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引导下的社会工作将焦点集中于个案工作、个人治疗,忽略了其推动社会变革、改善社会环境的“社会”使命,即社会工作的“去社会化”,这显然与专业的初衷相悖。社会工作之所以称之为“社会”工作而非“个人”工作,根本原因便在于它具有改善社会环境的宏观使命,而不仅仅是解决个人困难。最早创造“social work”这一概念的美国教育家帕滕(Simon N. Patten)便认为,社会工作应该关注社会倡导、社会运动。[32]香港学者甘炳光也指出,社会工作中的“社会”一词具有社会变革、社会正义等内涵。[33]个案工作虽然可以帮助案主解决个人的困难,但却无法推进社会结构的改善。所以,对个案工作的反思、批判之声持续存在。1973年,学者费舍尔(Joel Fischer)通过一篇综述性论文指出:个案工作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效的。[34]

最后,对中国社会工作而言,必须警惕其背后的西方意识形态烙印。显然,与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不同,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其核心是强调社会平等、社会正义。而社会平等只有通过结构性的变革才能实现,基于此,中国社会工作必须重视对于社会结构的改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案主所面临的问题往往具有结构性的社会根源,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结构性的矛盾,才能彻底帮助案主摆脱困境。2010年,张和清等学者倡导的转型社会工作(6)参见:张和清.社会转型与社区为本的社会工作[J].思想战线,2011(4):38-39;郭伟和.转型社会背景下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战略选择[J].思想战线,2011(4):42-44;朱健刚.转型时代的社会工作转型:一种理论视角[J].思想战线,2011(4):40-41;古学斌.社会工作教育与社会转型[J].思想战线,2011(4):44-45.便强调当下的中国社会工作应重视宏观的结构变革,参与推动中国社会的顺利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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