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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乡村社区治理体系研究

2021-03-25张文祥胡玉浪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张文祥,胡玉浪

(1. 仰恩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14; 2. 福建农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州350002)

面对乡村内部结构的变化,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乡村治理领域的许多问题和短板陆续出现。为此,党的十九大五中全会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包括,“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1]。构建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但有利于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还关系到数亿村民的幸福感。

一、“多元共治”的乡村社区治理体系

为了有效克服单一依靠市场或者政府所产生的弊端,多中心治理理论学者认为,应当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各治理主体相互独立但又相互联系,共同承担公共事务治理的职责[2]。但是多中心治理理论只提供了一个理想模型,并没有行之有效的治理手段。特别是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时常会出现市场失灵或者政府不当干预现象,因而有必要在法学视角下进一步探究。

(一)乡村社区治理多元主体类型

目前,我国乡村治理主体主要包括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乡村社会组织和村民等,这些主体在乡村社区治理中发挥着不同作用。乡镇党委、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保障村民的自治权。村支部作为村民和政府的沟通桥梁,调解各方利益,促进地方发展。村员会是村民直接参与自治的机构,及时反映本村民情,传达上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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