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2021-03-25热娜古阿帕尔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11期
热娜古·阿帕尔
(喀什大学 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0)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重大决定,时至今日,改革工作已持续进行6年有余,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推进我国诉讼体制进一步迈向体系化、科学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辩护制度势必置身于这项重大改革之中并且伴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而改革。基于此,有必要梳理汇总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历程,从而以此为基础探索未来深化改革的目标与重点。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包含刑事检察、刑事侦查在内的其他构成刑事诉讼制度的部分,其改革工作存在阶段性甚至独立性的特征[1],与始终伴随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全阶段依附性”的刑事辩护制度,具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探讨未来刑事辩护制度的工作方向与改革重点又必须结合刑事检察、刑事侦查的改革工作进行,因此,下文将在对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总结的背景下探讨未来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工作方向与改革重点。
一、“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辩护制度改革
针对以往刑事诉讼实践存在的轻庭审、重侦查等问题,“庭审实质化”被预设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核心精神,其旨在通过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优化,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严格遵循包含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与产生裁判结果在内的所有环节都在法庭上进行,并确保直接言词原则与排除非法证据制度的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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