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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完善

2021-03-25李铁喜杨云君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设计

李铁喜,杨云君

(惠州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惠州 51600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集成电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集成电路产业作为国家高端制造战略性产业受到重视而日益受到重视。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也同样日益受到重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2019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证6614件,同比增长73.4%[1];2020年上半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5176件,同比增长78.2%[2]。

但与此相对照的是,调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规仍然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然该《条例》曾经对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本法律关系进行了比较好的规制,促进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的发展,但经过了20年的发展,其中某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特别是《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两者均存在制度适用设定错位,与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相违背等瑕疵,不利于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对该两款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与完善。

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制度适用设定错位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3]。值得说明的是,这里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结合《条例实施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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