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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2021-03-25邹丽梅蔡鑫哲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驾驶员汽车

邹丽梅,蔡鑫哲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概述

(一)我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随着全世界对于人工智能研究的不断深入,技术的不断快速进步,人们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了解和认可也越来越多,自动驾驶汽车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世界范围内,英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将自动驾驶汽车投入到了日常使用中,并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也随着技术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重视,我国多个部门于2018年4月12日联合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进行规范和管理。我国目前对自动驾驶汽车按其自动化的程度不同进行了等级划分。

工信部发布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意味着我国首个与美国SAE的汽车自动驾驶分级标准的产生。《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将自动驾驶分为6级三大类:第一类是0级、1级和2级驾驶自动化级别的汽车,这类汽车与传统汽车并无太大差别,车辆仍然由人类驾驶员(下文简称驾驶员)操控;第二类是3级有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这类汽车的自动驾驶程度是整个自动驾驶分级中的分界线,它是以系统执行驾驶任务时驾驶员是否需要保持一定的警觉为界限,当系统无法应对或不符合自动驾驶条件时,驾驶操控者由“系统”切换为驾驶员,此接管任务具有强制性;第三类是4级高度自动驾驶和5级完全自动驾驶,这两级“系统”自动化程度高,“系统”可以完成执行驾驶和接管的任务,无须驾驶员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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