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惩戒的内涵及实施建议
2021-03-25余米华王海福
鄂州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余米华,王海福
(喀什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0)
近年来,教育惩戒成为社会各界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惩戒权的滥用或弱化引发的教育问题层出不穷,教师作为实施权利的主体极易在舆论压力下“放下戒尺”。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法定职权,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操作实施条例,体现了育人为本的惩戒宗旨。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违规行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教育手段,是教师的法定管教职权。对教师育人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秩序的稳定,学生良好品质的培养有着独特的作用。也只有在充分把握了教育惩戒的内涵及意义的前提下,才能确保教育惩戒的有效运用。
一、教育惩戒的内涵
在2019年召开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向两会提出了修改《教师法》的议案,认为应明确规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1]2020年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惩戒”在《辞海》中的解释为 :“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劳凯声教授将教育惩戒定义为学校、教师基于特别身份而对学生施加的一种教育措施,其目的在于借助适度惩罚达到戒除、矫正学生不合范的行为,助其完成社会化的进程。[2]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教育惩戒概念,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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