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慈善捐赠监管法治化的现代转型
2021-03-25李巍涛史一帆
大理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李巍涛,史一帆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4)
在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慈善组织在物资募捐、资源整合和社区动员等方面发挥显著积极作用。但是在这次疫情中慈善组织的表现差强人意,个别慈善组织对捐赠物资的延迟发放和不力处置引发了社会舆论,能力不足、监管不力成为慈善组织治理过程中的难点和痛点,导致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又一次下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1〕。对慈善捐赠的监管并非只是单纯的手段,其根本的目的是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法治化和现代化的监管体系,促进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需要我们对现有的监管体系进行深入的梳理与反思,发现慈善监管的核心价值。
一、我国慈善捐赠监管法制体系
慈善行政监督机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的内容涵盖慈善组织运行的各个方面,随着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慈善组织的行政监管模式从“重门槛、轻运行”转变为“宽准入、严过程”,其相关规定详见表1。

表1 我国慈善事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政监督的规定
慈善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是指慈善组织内部及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的内部管理、自律机制,慈善组织应该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内部制度的构建当中建立财产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慈善组织行业行为规范和准则,同时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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