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021-03-25张露
大连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张 露
(皖南医学院 人文与管理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一、引言
21世纪以来,随着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大数据正在被海量地存储、收集、复制、使用,逐步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不断被挖掘,个人信息被视为商品经济下的“新石油”。一方面,个人信息蕴藏着巨大的战略价值,尤其在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能够有效地实现疫情的预防与控制,有助于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维护社会安定。另一方面,社会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已形成非法商业链条,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个人随时可能成为热搜的焦点,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严重挑战,如若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则极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滥用,给个人的生活及社会的稳定带来危害。重大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实践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供了新的视野,对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系统研究,直视研究中存在的困境,寻找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卫生体系的平衡点,是贯彻执行疫情防治法治化道路的具体举措。
二、个人信息权益基本保护的现状分析
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宪法价值[1],应涵盖在《宪法》第38条规定的人格尊严之中。《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其明确个人信息属于一项人格权益,通过人格权制度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领域的系统性、综合性、专门性法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权益”①《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详见参考文献[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