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语境下我国民事执行模式的分析与重构
2021-03-25张进德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监督
张进德,黄 可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学院,上海 201701)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提出“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优化执行权配置”[1]。2020年5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院长周强同志提出要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当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日益推进,已实现省一级法院人财物统管,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可谓有了充足的契机。国内部分法院结合地区特色,为破解“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各种模式的探索与创新,但在全国范围内尚未能统一施行。同时,学界也从理论视角提出了多套改革方案,虽具有一定的价值及借鉴意义,但由于对我国司法实践状况深入考察的缺失,致使大多数研究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缺乏可操作性[2]。因此,民事执行模式问题仍是我国执行领域研究的重点。
一、现状:我国民事执行面临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发展沿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审执混同”“执行庭”“执行局”三个阶段,现阶段我国除了少部分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大部分地区民事执行权仍归于执行局行使。为契合社会发展与改革需要、促进执行问题的解决,“审执分离”在我国已基本实现,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探索,我国执行工作确实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经深入考察,在民事执行模式方面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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