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家视角下的法律观探析
2021-03-25陈铮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陈 铮
(中原工学院 法学院, 郑州 450007 )
罗马与雅典有一个非常不同的特点是罗马逐渐发展起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1]616。 这些“法学家”最初是神职人员,但是自公元前3世纪起,他们开始公开表示承认世俗的法律体系,并在罗马法律体系中日渐发挥关键的作用。例如,当时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官和负责法律补救措施的地方执法官虽然并非都由法学家出任,但法学家们所给出的法律建议都在具体实践中得以应用。这种与现实的紧密联系形成了罗马法学家明显的务实取向。而在论辩和著述中,他们又构建了精致的法律分析体系,尤其是在罗马法的“古典”时期,罗马法学家们更是造就了实质上的法律文化。
罗马法学家很少对政治社会的性质、统治者的合法性以及管理或应该管理它的法律展开论述,而那些通常为历史学家、政治学家感兴趣的正义、法律的起源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在罗马法学家这里也着墨不多。不过,从现有文献中我们还是能够追溯法学思想在这一时期的演变历程。显然,直到共和国的最后一个世纪里,法学家明确地受到希腊哲学和修辞学方面的影响[1]616。西塞罗的哲学和修辞学著作也不断对希腊思想进行反思,这使得共和国后期法学家的思想中带有明显的逻辑辩证色彩。然而,从元首制实行之初,希腊那种以非独裁专制政体为前提的法律政治制度的论说逐渐不为罗马的法学家所关注,到公元二三世纪这种倾向更是确定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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