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2021-03-24王玉婷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2期
摘要:我国学届近年来一直在关注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自确立以来就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不断出台,以此来规范公益诉讼的开展。但是法律规定并非都是详尽的、完备的,学界对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仍争论不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学界一直在争议得热点问题就是社会组织要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已经判决的大多数案件不难发现,目前公益诉讼的问题依旧是原告范围过窄,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规定的条件太过严苛,现行制度无法使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社会组织
分类号:D925.1;D922.68
引言
从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的由社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这一类案件中,关于社会组织符合什么样法定条件能被认定为适格原告,各个法院存在不同的见解。司法实践是复杂、多变的,在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因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而导致相类似案例出现截然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因此,对这个问题仍需进一步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论证。
一、案件概述
1.案情介绍
2016年,东兴公司(甲方)与铜鑫公司(乙方)签订了限期一年的《固废委托处理合同》。双方关于该合同内容作出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处理甲方在生产运营的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甲方在本公司进行装车处理,之后由乙方运输处置,双方签署的合同自 2016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直至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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