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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9年版与2014年版电气专业条文对比分析

2021-03-24

现代建筑电气 2021年2期
关键词:条文设置绿色

李 博 才

(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 海口 570208)

0 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所居住的环境和建筑不断提出更高的需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提高建筑环境是满足人们居住和活动需求的主要途径。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我国绿色建筑领域最重要的国家级标准,第一版于2006年发布,在经历2014年第二版的修订发布后,于2019年再次发布第二次修订版[1-2]。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2006年版和2014年版都确定了绿色建筑的定义、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其对带领我国的绿色建筑实现从无到有,从个别建筑类型扩大到全建筑类型,从单个建筑到建筑群或社区,实现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全面化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 新旧标准对比分析

随着国内生态建设和建筑科技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绿色建筑评价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融合新建设技术所带来的对于建筑使用者体验舒适感的提升。GB/T 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简称“旧标准”)考虑是建筑(群)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并减少污染,但未让居民们能真正感受到绿色建筑技术所带来的安全、健康、舒适和宜居等。GB/T 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简称“新标准”)则以使用者的感知为出发点,在达到节能减排的同时提升居民对绿色建筑的认知。

新标准对比旧标准做了较多改变,其中包括取消设计评价,将评价时间节点定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原一、二、三星级的基础上新增“基本级”;评价条文数量减少至110条;增加对绿色金融的支持。这将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绿色建筑向高质量发展,扩大评价的覆盖面。

电气专业在新标准的各章节中均有相应的条文。资源节约中保留了旧标准中的节能与能源利用章节,并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环境宜居、提高与创新章节中加入电气专业的条文要求。电气专业条文主要内容对比如表1所示。

表1 电气专业条文主要内容对比

2 电气专业内容对比分析

2.1 供配电系统

2.1.1 通行空间通畅

新标准第4.1.7条为新增内容。条文要求用于安全紧急疏散和救护的走廊、通道应满足要求,在后期的使用中应保持畅通。电气专业的设备、变配电箱和桥架管道不应明装且凸向疏散走道,占用疏散通道的空间,影响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应将配电箱明装在楼梯间和疏散走道边上,这也有利于用电安全管理。如暗装,则有可能会影响到墙体的耐火极限。

2.1.2 管线分离

管线分离的要求是由旧标准中第7.2.6条可变换功能空间调整细化而来的。管线分离要求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建筑设备及管线。建筑结构体包括建筑主体结构、外围护结构和建筑核心筒中的公共管井等可保持长久不变的部分。采用管线分离的设计可保证建筑在使用寿命中便于维护和更换的同时,减少对建筑主体结构的影响。电气专业在施工图中可将主干管线集中设计于公共电井中,分支管线设于非承重墙体空腔中或吊顶内,满足JGJ/T 398—2017《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3]的相关要求。对于公共建筑,可在公共空间的结构天棚下穿管明敷。

2.1.3 选用耐久型设备

新标准第4.2.7条为新增条文,要求采用耐久性较高的产品,保证在建筑寿命期内尽可能减少产品更换。电气系统中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电缆、矿物绝缘类电缆、阻燃(耐火)型线缆,不应采用铝芯、铜包铝、铝合金材质线缆。消防电缆均采用铜芯电缆,有利于保证火灾时供电稳定性。对于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公共场所室内,应采用低烟无卤类的电缆,也满足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4]第7.4.1条第2款的要求。

2.1.4 设置充电桩

新标准第6.1.3条是新增控制项,要求停车场内一定比例的车位应设置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5]第3.0.2条中均要求住宅建筑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为100%;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比例不应低于10%。电气专业在施工图中应预留独立变压器低压柜的安装空间、相应的干线线缆空间和条件、区域总箱位置和末端充电设施的位置,为施工提供安装条件。

2.1.5 能耗分项计量

新标准第7.1.5条和旧标准第5.1.3条均提出能耗分项计量的要求,且均属于控制项。对不同类型的用能设施进行分类分项监测计量是节能控制策略的基础。对于电气专业,条文要求做到对照明插座用电、动力用电、空调用电和特殊用电(如热水系统、独立产权商铺等)进行分项计量。对于住宅建筑,要求进行分户计量,其他公共区域可按照公共建筑进行分析计量。对于公共建筑,可根据GB 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第6.4.3条的要求,按照功能区域进行分区分项计量。办公建筑可将照明和插座分开计量。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人员可通过在低压侧出线回路设置单独的计量装置,满足本条文的要求。

2.1.6 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新标准和旧标准中均要求选用满足国家标准GB 20052《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节能评价值的变压器[7-8]。GB 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6.2.3条也要求采用满足节能评价值的变压器。根据JB/T 3837—2016《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方法》中对变压器的损耗水平代号有所规定,对于采用损耗水平代号为“12”及以上的干式三相电力变压器,其空载能耗和载能耗值均不高于GB 20052—2013中能效等级2级的要求,可认为满足节能评价值要求。GB 20052—2020《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将于2021年6月实施,其中删除了配电变压器的节能评价值要求。选择的变压器如符合其中2级能效等级的要求,可认为符合节能评价值的标准。

2.2 照明系统

2.2.1 设置安全应急指示标志灯

新标准第4.1.8条要求建筑内具有应急安全防护的引导标识系统。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建筑内设置的应急疏散指示系统的标志灯属于提示标志。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9]第10.3.5条要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电气专业需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标志灯,疏散通道上设置方向指示灯,满足应急情况下的疏散指示要求。

2.2.2 室外道路照明

采取人车分流可充分保障人行和车流互不干扰,保证人行安全、减少不安全感。新标准第4.2.5条要求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路面应设置充足的照明,其照明系统的路面平均照度等指标应满足CJJ 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10]第3.5.1条的要求。

2.2.3 建筑照明质量

新标准第5.1.5条在旧标准提出建筑照明满足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外,对于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标准GB/T 20145—2006《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11]第6.1.1条中要求的无危险类灯具,对采用LED的灯具频闪需满足GB/T 31831—2015《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的要求。在电气的相关照明灯具选型中应提出要求,并满足上述标准的相关指标。

2.2.4 照明节能控制

新标准第7.1.4条和第7.2.7条第1、2款是由旧标准第5.14条、第5.2.9条和第5.2.10条的基础上调整而来。旧标准第5.2.9条照明控制由得分项变为控制项。新标准中要求对人工照明需随着自然光的照度的变化自动调节(第7.2.7条第2款)。外窗的楼梯间、走道采用声光延时控制开关来控制人工照明;大空间的区域应按照有自然采光的一侧远近分不同的照明回路,并集合集中控制手段,这可认为满足条文要求。

2.2.5 室外夜间照明

新标准第8.2.7条是在旧标准第4.2.4条上调整所得。室外夜间照明的干扰光和过量的光辐射都对周边居民活动有不良影响,给周边街道行车带来安全隐患。新标准中要求光污染不仅要满足JGJ/T 163—2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的要求,还需满足GB/T 35626—2017《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的要求。

2.3 设备节能控制

2.3.1 电梯节能控制

新标准的控制项(第7.1.6条)是由旧标准的得分项(第5.2.11条)调整而来。GB 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3.2.14条和第3.2.15条中,其要求公共建筑同一电梯厅的两台及以上电梯应具有群控措施,还要求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步道采用感应启停的控制措施。对于办公建筑、旅馆建筑可根据使用频次划分不同的运行阶段,在夜晚或节假日等人流较少的时间,可通过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控制部分电梯停止待机,达到节能的目的。高层建筑可选择采用带能量反馈功能的电梯。

2.3.2 选用节能电机

新标准第7.2.7条第3款条文是由旧标准第5.2.12条调整而来。本条文在原来保持对风机和水泵满足节能评价值的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照明系统产品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消防水泵、消防风机和应急照明灯均不在本条文的评价范围内。

2.4 智能化系统

2.4.1 热环境独立调节功能

对有不同功能的房间,人员有着不同的室内热舒适性要求。在主要功能房间现场设置独立个性化的热环境调节装置,能都保证室内人员舒适性的同时,减少空调通风系统的能耗。旧标准中第8.2.9条在新标准中被调整为控制项(第5.1.8条)。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电气施工图中可在主要功能房间内设置独立的热环境调节装置。采用多联机、分体空调、电风扇等现场可独立调节控制的装置可认为满足条文要求。

2.4.2 CO联动排风机

新标准第5.1.9条与旧标准第8.2.13条要求的内容相同,但在新标准中调整为控制项。地下车库较为封闭,汽车行驶排放的CO长时间聚集在地下室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地下室设置CO监测装置联动排风机,超过设定值时自动启动排风机,可以保证空气质量,同时减少风机能耗。

2.4.3 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

新标准第6.1.5条相对于旧标准第10.1.5条扩大了范围,从空调通风系统和照明系统扩大到建筑内的所有设备系统,包含空调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电扶梯、给排水设备和照明系统。对于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m2的住宅区建筑和不大于2万m2的公共建筑,风机水泵和电扶梯采用变频控制、照明采用节能开关控制等措施,可满足条文要求。

2.4.4 信息网络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作为智慧建筑信息交互的基础平台。建设合理稳定的信息网络平台,形成良性的信息共享渠道,有利于建筑信息的传递。信息网络系统是建筑智能化重要的子系统,在新标准中设置为控制项,作为绿色建筑必须具备的智能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在旧标准第10.2.8条有规定。

2.4.5 能源管理系统

新标准第6.2.6条要求采用智能化能源管理系统对建筑物内各项用能单位分类分项并计量。在满足旧标准第5.1.3条和第10.2.9条要求的同时,通过统一收集管理各类用能量,对各类能耗进行可视化处理,为制定节能优化建筑设备提供基础信息。新标准第6.2.8条第1款也要求对各级各类用水量进行统计分析。

2.4.6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新标准第6.2.7条对空气质量提出进一步要求,除了对CO2浓度有要求(旧标准第8.2.12条),还需要对PM10、PM2.5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居住建筑每户安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对CO2、PM10、PM2.5进行连续测量,实时显示结果,对超过设定值指标实时报警。

2.4.7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水质监测过去多用于城镇供水厂、中水处理厂和有环保要求的排水系统。水质作为保证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新标准第6.2.8条第3款要求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各类用水水质实时在线监测,在发现水质异常时发出报警信号,提醒物业进行管理维护。

2.4.8 智能家居服务

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可为人们的居住环境提供智能的便利服务。如根据新标准第6.2.7条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可认为满足新标准第6.2.9条第1款中环境监测的要求。目前大多数住宅建筑户内均设置可视对讲系统,基本都会配置物业呼叫服务功能和安全报警功能。这也可认为满足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2]第14.3.5条第2款要求每户均应设置一个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要求。监控管理中心通过智能化服务系统接入上级网络,实现各社区和建筑之间的信息互联。

2.5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新标准第7.2.9条保留旧标准第5.2.16条对可再生能源提供电量的比例的要求。相对旧标准,新标准在电量比例的得分条件有所降低,从1%降低到0.5%。新标准中每增加1.0%的比例可得2分,这与旧标准每增加0.5%的比例,增加1分有所不同。

2.6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各专业和各建设阶段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建筑工程建设的数据信息进行协同工作和共享,有利于整个工程的效率,降低建筑工程成本。电气专业采用BIM技术在建筑模型中布置桥架和各种电气设备,能在施工图阶段避开各其他机电专业的管线碰撞,在施工阶段可深度定制各种设备,在运维阶段保存设备信息,便于统一管理。相对旧标准(第11.2.10条),新标准(第9.2.6条)鼓励建筑工程项目在全过程(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和运行维护阶段)采用BIM技术。

3 结 语

GB/T 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发布,展现了我国绿色建筑建设发展的过程。随着人们对绿色建筑要求不断提高,绿色建筑标识也成为建筑品质的保证。新标准从以人为本出发,结合新时代、新技术重新定义绿色建筑,更加注重使用者的安全和体验。

电气专业在新标准的各个章节中均有,相比旧标准保留了节能的多个技术要求,新标准加入了更多电气专业相关的条文。其中新增了充电桩、管线分离、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智能家居控制方面的相关条文,调整了照明质量要求、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测量指标、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和建筑信息模型应用阶段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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