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的性质与效力
2021-03-23叶名怡
法学 2021年3期
叶名怡
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应如何定性?例如,丈夫甲与妻子乙约定,将原本甲单独所有的不动产转归乙单独所有,或转归甲、乙共有。〔1〕本文不涉及夫妻约定将共有不动产转归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形,因其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故另文讨论。此种给予约定性质为何,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抑或其他?它能否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效果?给予人在履行完毕前是否享有撤销权,在履行完毕后可否请求返还?
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立法规定不够明确。相关规定主要有二:其一,《民法典》第1065 条〔2〕该条第1 款规定,双方可约定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原《婚姻法》第19 条);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第32 条〔3〕该条规定,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6 条)。前者并未明示是否包括夫妻约定一方房产转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更未明示这种约定的性质。至于后者,该条中的“赠与”是否涵盖本文论题,不无疑问。
审判实务和学说在此问题上亦呈现多重立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其一,赠与说。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认为,不论是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单独所有抑或是双方共同所有,均属于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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