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2021-03-23杨绪峰
法学 2021年3期
杨绪峰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7 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总共颁布了十一部刑法修正案,刑事立法呈现出活跃化的态势。尽管如此,在这些修正案中单独就某个罪名进行两次及以上修改的,还属少见,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就属其中一例。回顾近四十年我国刑法学发展史可知,当前解释论观念来之不易,在上个世纪末的二十年间,立法论研究盛行,在完善立法的名义下,学者们热衷于批评法律、提出立法建议。如学者所指出的,当时的刑法学本质上是刑事立法学,在这一研究模式中,并未严格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1〕参见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载《法律科学》2010 年第1 期,第25 页。而在晚近十多年,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的格言深入人心,〔2〕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3 页。解释论逐渐成为主流的研究范式。在这一观念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六》)已经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尤其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作出了修订,而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十一》)再次触及了这一主题,首先便面临着必要性的拷问:如果已有的法律完备,难道不能在解释论上“下功夫”吗?在一些与时俱进的罪名上,我国《刑法》确实存在二次修订的情况,例如《刑法》第285 条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就被两次修订,〔3〕我国《刑法》第285 条被两次修订:《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一次修订,增设了本条第2 款、第3 款;《刑法修正案(九)》第26 条第二次修订,增设了本条第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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