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困境及调适
2021-03-23兰孟晗
法制与经济 2021年9期
关键词:受害者
兰孟晗
前 言
家庭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组成单元。微观上,家庭和睦与个人的福祉、安康息息相关;宏观上,和睦的家庭单元构成了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对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与之相反,家庭暴力则对家庭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构成巨大威胁。家庭暴力案件与常规暴力案件不同,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施暴者也通常因为逃避了惩罚而继续变本加厉地实施暴行。
家庭暴力看似个体行为,但在本质上来说又与社会制度、传统文化习俗、经济与文化发展等息息相关。或者我们可以说,从有“家庭”这个社会细胞以来,就一直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受到人们关注,却是现代社会发展、“男女平等”的提出后才发生的,是近几十年以来的事情。以美国、英国受暴妇女权益保障为例,妇女从被统治的地位到受尊重和保障,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变迁过程,20世纪60年代,其在美国、英国及联合国卫教委等组织受到广泛的关注[1]83-84。而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成为社会话题和法律问题,则是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相关法治、研究发展历程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首次进行了明确定义:“《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