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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点燃自己烧伤他人的行为定性

2021-03-22尚素丽张宏伟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2期

尚素丽 张宏伟

[案情]被告人马某某因其妻子关某甲(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出走一事到其岳父关某乙家中说理,双方不欢而散。当晚23时40分许,马某某饮酒后出于气愤,携带装满汽油的塑料壶(容量为10升)再次强行进入关某乙家中。关某乙以及而后赶来的关某丙上前阻止其进入屋内,双方撕扯中,马某某将汽油从自己头部倾倒而下,并将汽油点燃,马某某周身起火后抱着关某乙的腿,后火被关某乙的家人扑灭。大火导致马某某、关某乙、关某丙均被烧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关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关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刑事诉讼医学鉴定,马某某身体多处汽油火焰烧伤(创面分布于头面颈部、前后躯干、双上肢及双下肢,总面积29%,深II-III度)。

针对马某某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被告人马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并与住宅主人发生厮打,后又点燃汽油,马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5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发泄情绪,持汽油到被害人家中点燃,并致被害人轻伤,且被害人的居住环境是人口密集的村镇,马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对其定罪量刑。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某以自伤、自残的行为伤害他人,具有极强的报复心理,其客观行为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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