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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型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辨析

2021-03-22曾娜孙强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2期
关键词:标准

曾娜 孙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9日,彭某受他人委托在云南省瑞丽市一毒贩处购买100克冰毒后,欲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冰毒寄回重庆市某区并由自己收货。彭某将冰毒包装后藏在一罐奶粉内,并前往快递寄送点将“奶粉”交付快递收件员,在取得寄送快递单回执后离开。快递公司在发货前的拣货过程中,发现该快递有异样后报警。民警对该快递实施控制下运输。在快递到达重庆市某区后,民警在快递员派送快递时将彭某抓获。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彭某利用快递方式将毒品从云南寄回重庆市的行为定性为运输毒品罪并无争议,但对于彭某运输毒品的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系运输毒品罪未遂。虽彭某已将隐藏好的毒品交给快递员,但毒品尚未到达彭某寄件目的地,故彭某寄送毒品的行为仅属于着手运输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查获而未得逞,应当认定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系运输毒品罪既遂。彭某有运输毒品的犯意,其为了将毒品通过快递运输,在自行隐匿包装毒品时,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彭某系运输毒品罪既遂,但理由与第二种意见有所区别。彭某将毒品进行隐藏包装后前往快递收件点时,已经系着手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其将毒品交付给快递员并成功寄件,属于运输毒品既遂。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彭某的行为系运输毒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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