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与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辨析
2021-03-22程艳沈赛张贵才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1期
程艳 沈赛 张贵才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4日13时许,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的王某某(案发时14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居民庄村路段时,与陈某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大中型拖拉机(车载暖气钢管,钢管超出车厢1米左右)追尾相撞。事发后,陈某某下车查看,发现王某某没有明显伤情后驾车离开现场。王某某于案发当晚23时20分,因肝脏破裂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不按规定装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分歧意见
费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查中,对于侦查机关能否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行政责任推定陈某具有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事故,陈某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按规定装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不等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陈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侦查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陈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是否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应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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