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羁押期限是否应折抵缓刑刑期
2021-03-22杨梦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1期
杨梦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王某等16人自2014年起,通过某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并承诺还本付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赵某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后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宋某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谢某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各自犯罪情节,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缓刑2年7个月;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宋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谢某及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1]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除因谢某有再次退赔情节而将其刑期由有期徒刑8年6个月改判为8年外,其余判项均予以维持。[2]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赵某交付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执行期限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其他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交付至相应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被判处实刑的罪犯被依法交付至监狱服刑。[3]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包括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负责执行社区矫正的司法局以及负责对社区矫正执行进行监督的检察院等在内的各方存在分歧意见,争议焦点在于,对赵某先行羁押期限是否应当进行折抵,赵某是否需要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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